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商业贿赂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商业贿赂在各国都是打击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
日本:老虎苍蝇一起打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到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问题的发生。
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并且,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利用手中掌握的权限,在经济活动中要求他人给予金钱、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好处的,以及接受或者约定接受利益和好处的属于受贿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如在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的“洛克希德”事件中,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德国: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
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做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
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由于德国实行“医药分开”,药店和医生之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行贿受贿行为。而《要点》对医药企业和医生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把行贿受贿的可能性降到了最小。
另外,德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病人的医疗费和药费最终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药公司向医院药房和市场药店行贿,势必会增加药品的成本,也就是说会增加保险公司的支付金额,因此保险公司也对医生和药房具有强大的监督作用。
韩国:全民治理商业贿赂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的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上世纪60年代以来,韩国历届政府不断推出包括治理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反腐败措施,其措施日益严厉,并形成全民打击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1963年,韩国组成身兼审计、监察和纪检三重责任的监察院;组建行政改革调查委员会,通过行政改革消除商业贿赂。1964年,制定了《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等法律,规定分别对受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
1980年,韩国政府成立“社会净化委员会”,发起一场“社会净化运动”,力图通过全民参与清除包括授受金钱物品、给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1981年,韩国制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实行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制度和退休公职人员就业限制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
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负责腐败预防工作的韩国国家清廉委员会自2003年起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换职、接受民间宴请、受礼、免费参加高档娱乐、不法介入有偿经济活动等行为。
清廉度调查的依据是各机关的廉政纪录、资金账户往来、不法收入证据、民间举报等。最后得出各机关的清廉度指数,按中央级政府机关、地方级政府机关和公共机关的类别进行清廉度排名。这个做法受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被推荐给经合组织其他成员国效仿。
韩国现政府采取的另一个重要反腐败措施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公民社会建立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是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的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公民社会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美国:四机制遏制商业贿赂
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围剿有这样四个主要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少数一两家公司把持的,交易双方面对的是公平的市场。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没有什么市场。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因为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无人问津和公司无法生存。无论公司领导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这是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没有市场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世,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在美国,甚至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报道和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中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几万美元。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这位农业部官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从美国的情况看,治理商业贿赂既需要严格的立法和执法,也需要营造一个不利于商业贿赂生长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